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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出台《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考核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5-01-04 09:23 来源:陕西省环保厅

  日前,陕西省环保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联合出台《陕西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享受中央转移支付县域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以推动这些县域所属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目前,陕西全省有41个县域纳入国家考核对象,范围涵盖南水北调水源涵养区、秦巴山地生物多样维护区、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区。该《办法》明确,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状况、自然生态状况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管理,考核指标适应不同国家生态功能区特点,主要为林草地植被覆盖率、受保护区域面积、污染物排放强度、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空气质量达标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遥感觉技术抽查、人为因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等。

  《办法》规定,考核工作由陕西省县域生态考核领导小组总体负责,省级部门根据职能分工组织实施,县级政府作为考核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工作,严格将转移支付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每年要投入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等考评基础保障。

  该《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强化了对考评结果的应用,明确规定考评结果与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转移支付奖罚相挂钩。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的县域,三年内不得通过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省财政依据年度考评结果分配各县(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对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的县域进行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的县域全额扣减转移支付资金,生态环境质量轻微变差的县扣减其当年的转移支付资金增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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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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