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陕西省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
陕环发〔2008〕14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建设局(规划局、建委),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建设局:
为提高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水平,强化“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措施,保证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各项环保措施的落实,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以下简称《环评法实施办法》)中有关环境监理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环境监理工作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环境管理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就是将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文件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到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管理中,确保建设周期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物排放和生态保护达到国家规定标准或要求。在《环评法实施办法》颁布以前,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工程监理法律依据不足,致使对工程施工期所带来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管理上处于被动。《环评法实施办法》颁布后,在环境监理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具备了全面推行环境监理制度的条件,各级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全面加强环境监理工作。
二、建立制度,明确职责
环境监理是落实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是建设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施工工程监理体系统筹考虑。各级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环境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工程环境监理制度,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各自的职责,把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三同时”措施真正落实到位。
(一)环境监理的范围。按照《环评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对施工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水利、交通、电力、化工、矿产资源开发等5个行业的建设项目,在其建设过程中应当进行环境监理。
(二)管理机构和实施单位。各级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环境监理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和推行环境监理制度,明确各方面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接到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之后,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委托符合环境监理条件的单位实施环境监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配合环境监理单位,并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施工阶段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
(三)环境监理单位和人员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且至少应具有2名注册环保工程师。环境监理人员应经过省级环保、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环境监理业务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证书。环境监理总监应具有高级环境保护专业技术职称及建设部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证书。
(四)环境监理的内容。环境监理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中是否全面落实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是否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污染防治设施、生态建设与保护措施的实施与进度;施工期间的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环境保护投资是否落实到位。
(五)环境监理的费用。为保证环境监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应落实环境监理的有关费用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环境监理费用应纳入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投资中。环境监理费用由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单位参照工程监理相关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后单独计取。
(六)环境监理文件的管理。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工程设计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制定施工期环境监理规划。建设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环境监理招标文件和监理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的环境保护责任和目标任务。环境监理文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依据,应当开展而未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七)环境监理单位的廉政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业务,除按合同约定的收费外,不得额外收取其它任何费用,不得转借资质证书承揽监理项目,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
三、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环境监理工作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个新领域,在全面推行阶段,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环境监理单位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工作中的好经验和典型事例应广泛宣传报道,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支持、配合环境监理工作的开展。对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及时向省环保局反映。省环保局也将在总结环境监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逐步完善环境监理的有关制度,使环境监理工作逐步走入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原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的通知》(陕环发[2007]88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