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贯彻落实《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的通知
陕环函〔2013〕643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建设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各环境监理单位:
按 照环境保护部对环境监理试点省工作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监理工作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规范环境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环境监理队伍业务素质,我厅提 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现结合《规范》要求,提出以下意见,请你们认真 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大宣传
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环境监理顺应在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的思路, 旨在加强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过程监管,扭转当前存在的重事前审批、轻事中事后监管的不利局面。抓好做实环境监理工作,可以有效的预防和杜绝项目建设期 的环境违法行为,提高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合格率,确保“三同时”制度执行。各环境监理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当前环境监理工作中存在的标准不够严格、执行不 够有力、效果不够明显等问题。出台地方标准,规范环境监理行为,强化现场管理,保障环境监理成效是引导环境监理行业有序发展的唯一出路。各有关单位应认真 学习《规范》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同项目参建各方的交流沟通,确保《规范》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
二、强化执行力度,执行最严格的标准
严 格环境监理标准,扩充环境监理项目范围。各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项目时,应明确提出开展环境监理要求,按照《规范》各项条款规 定指导和管理环境监理工作,对执行不力的应及时上报。各有关单位应明晰环境监理设计前介入,严格工作程序,新建项目开工前必须开展环境监理工作,并在项目 开工前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备案,坚决杜绝环境监理滞后行为。各环境监理单位应严格遵照《规范》实施环境监理,规范环境监理行为,不得擅自 降低工作标准,缺项漏项。
三、突出环境监理成效,采取最严格的措施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环境监理费用纳入投资概算,确保资金到位,对未经环境 监理总监签字确认的不予支付相应环保措施或设施费用,以保障环境监理工作实施。环境监理单位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必须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并用审 定后的方案指导工作。环境监理现场工作结束后应按要求编写环境监理报告,环境监理报告应如实反映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施工过程环保措施和环保设施落实情况, 突出环境监理成效,并形成明确的结论。
四、强化现场工作,实行最严格的管理
现场工作是环境监理的重点,环境监理单位要认真按照《规范》要 求开展现场工作。加强项目部能力建设,配备相应人员、设施,并采用管控、奖惩等措施,开展项目环境监理现场工作。项目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撤离,项目部人员 必须参与负责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编制,并督促落实实施方案的各项要求。重点把握施工过程的关键环节,环保设施的隐蔽工程,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点等内容。环境 监理单位对其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负责,环境监理报告不得出现弄虚作假、数据失实、内容与结论不符等重大问题。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备案是试生产现场核查的前提, 环境监理执行情况、环境监理现场管理情况和环境监理报告作为环保试运行和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五、规范环境监理行为,落实最严格的奖惩
环 境监理单位既要向建设单位提供环境保护技术咨询服务,规范项目建设过程的环境保护行为,也要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反映建设单位及参建各方施工过程环保措施和 环保设施建设的真实情况。一旦发现现场存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该及时纠正建设方的错误行为,并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私自包 庇,漏报瞒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应将《规范》执行情况作为考核省内各监理单位的主要内容,对环境监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我厅对有蓄意事后环境监理行为的环境监理单位,将采取限期整改并缩减其从业行业范围,仍不改正的将取消其环境监理资格;对发现私自包庇,漏报瞒报的环境监 理单位,直接取消环境监理单位资格。
我厅同时下发环境监理工作用表,包括调查和查阅、记录、联系三大类用表和建设项目开工报告表,2013年9月1日起实施,请按照实际情况认真据实填写。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7月29日